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
  2. 2.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這項規定要求接管人定期向主辦機關彙報受接管的設施和營運情況,以確保主辦機關能夠了解相關狀況並監督接管過程。 2. 根據同一條法規,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按照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未合作配合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提出的意見或處置。 四、其他損害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的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接管人發現受接管的民間機構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契約或章程的情況,或者未配合接管人或主辦機關的處置,或者有其他行為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接管人應立即報告主辦機關並請求主辦機關采取適當措施或終止投資契約。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