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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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這項規定要求接管人定期向主辦機關彙報受接管的設施和營運情況,以確保主辦機關能夠了解相關狀況並監督接管過程。 2. 根據同一條法規,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按照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三、未合作配合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提出的意見或處置。 四、其他損害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的行為。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接管人發現受接管的民間機構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契約或章程的情況,或者未配合接管人或主辦機關的處置,或者有其他行為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接管人應立即報告主辦機關並請求主辦機關采取適當措施或終止投資契約。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0條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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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