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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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接管營運是指主辦機關因特定情形而進行對民間機構營運的強制接管。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1條,當以下情形之一發生時,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 在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主辦機關應公告以下事項,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有關機關:一、終止強制接管的事由;二、終止強制接管的項目和範圍;三、終止強制接管的日期;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的事項。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11條
- 送達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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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