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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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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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2 條,當接管營運結束時,接管人應對所接管的財產進行結算,並編製結算報告書移交給民間機構。這意味著在強制接管營運結束時,接管人必須處理所接管財產的結算工作,然後製作結算報告書,將其移交給民間機構。這樣做可以確保財產的歸還和交接工作得到正確處理。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2 條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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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