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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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營運收入內不敷支應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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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8條,當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進行強制接管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費用,應優先使用營運收入進行支付。如果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費用,接管人應向主辦機關提出報告,並請求進行必要的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例如當一個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的公共建設計劃因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況而需要進行強制接管時,接管人在執行接管營運的過程中,必須使用該設施產生的營運收入來支付接管所需的費用。如果營運收入無法完全支付費用,接管人必須向主辦機關報告,並請求進行相應的處置,例如提供財政補助或其他支援措施,以確保接管營運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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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