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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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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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7條,當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進行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的勞工接續權益應依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根據我所查找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民間機構與強制接管機構之間的勞工權益得到適當保護。在強制接管營運期間,民間機構的勞工接續權益,如工資、雇用條件和福利等,應該遵守當時相關的勞工法規。這將確保勞工在營運轉交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保障。 例如,根據勞動基準法,當企業發生整併、改制、解散、裁員、停業等情況時,勞工有權獲得相應的資遣費或解雇補償金。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7條,當民間機構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被強制接管時,民間機構的勞工應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勞工權益。 以上是根據我所獲得的資料進行的解釋,有關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的具體條文細節可能需要進一步閱讀該法律文本或相關法律解釋文件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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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