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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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6條,民間機構在接管人執行職務時,應予配合。這表示民間機構需主動配合接管人的指示和要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資訊。 2. 根據相同法條,民間機構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必須如實回答接管人的相關詢問。同時,其他受僱人員需遵從接管人的指揮。這表明在接管期間,接管人有權要求民間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遵守其指示。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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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