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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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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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5條,自第3條第1項第6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行使。這表示當公共建設出現經營上的問題或違反規定時,接管人可以接手經營並管理該建設,以確保其運營正常進行。 範例:如果一個社會福利設施的營運出現了重大問題,例如嚴重的不適當管理或營運不善,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可以接管該設施的經營權及管理權並採取適當措施來繼續維持其運營。這可以確保社會福利設施得到正確的管理,以提供良好的服務。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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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