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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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營運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 2.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 3.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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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營運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這項規定指出,當民間機構被強制接管營運時,其資產的危險負擔不會轉移給接管人。換句話說,接管人不需承擔可能發生在接管期間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這確保了民間機構自身的法律責任不會因為接管而改變。 2.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根據這項規定,除非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民間機構在受到強制接管之前所產生的債務應由該機構自行處理。這表示接管人不負責處理民間機構在接管前的債務,除非有相應的法律或契約條款規定。 3.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當民間機構受到強制接管時,該機構應在接管起始日後的30天內,製作一份包含被接管項目及範圍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以及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的文件和財產清單,並提供給接管人進行強制接管的查核。然而,在必要時,接管人也可以自行清點並制作清單,並向主辦機關報備。 以上解釋是基於對該法規的理解和解釋,並參考了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相關條文和相關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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