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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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其設施等營建相關公共建設,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有關機關: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 二、強制接管之事由。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之名稱及其機關、主營業所地址。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 七、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八、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 2.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告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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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當主辦機關認為民間參與的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出現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事,並且認為有必要強制接管營運時,應該公告以下事項並以書面送達給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以及相關機關: 1. 民間機構的名稱和主營業所地址。 2. 強制接管的原因。 3. 強制接管的項目和範圍。 4. 接管人的姓名以及其所屬機關和主營業所地址。 5. 接管人的權限。 6. 接管營運的期間和起始日期。 7. 如果不接受處分,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十天內,依法提起訴願。 8. 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的事項。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展延接管營運的期間,其通知和公告,適用第2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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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