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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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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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該條款主要是關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收取實驗設施技術服務的相關費用。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理或提供的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的費用。這意味著當使用者需要使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或設備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供的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所產生的工本費。這表示當使用者需要獲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供的試驗報告書,或者需要重新發行或補發試驗報告書時,需要支付相應的工本費。 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會議室的使用費。這表示當使用者需要使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會議室時,需要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 總而言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主要規定了使用者在使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實驗設施、試驗報告書以及會議室時應支付的相關費用。有關該條款的具體範例及參考資料,建議參考該部門的相關指南或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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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