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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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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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了該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時的費用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收費標準如下: 1. 按照費額表計算:委託者需依照附表中所列的費用額度進行收費。如果費額表中未列明的項目,則按照性質相近的項目進行收費。 2. 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的情況,可以核實加收費用。 3. 如果委託方或申請方需要由該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的器具,則按照提供的器具成本和折舊估算加收費用。 4. 如果需要進行標準試驗程序之外的試驗,則根據增加試驗所需的工時、耗材和物料進行核實加收費用。 5. 如果由於委託單位的原因導致試驗時間延長或占用實驗室設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根據瞭解,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託辦理或提供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等服務的費用合理且公平。具體的費用計算方式和標準則有資料未提及,建議進一步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文件或諮詢官方來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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