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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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委託試驗技術服務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者: (一)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二)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三)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二、於同一試體進行超過五項不同之測試項目者,按每項目每次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三、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二款規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二款規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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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了委託試驗技術服務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收費方式如下: 一、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的情況下,依以下規定計收: 1. 委託五到九件,收費為每件收費的百分之九十。 2. 委託十到四十九件,收費為每件收費的百分之八十五。 3. 委託五十件以上,收費為每件收費的百分之八十。 二、如果在同一試體上進行超過五項不同的測試項目,則每個項目每次收費為每次收費的百分之九十。 三、如果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事先約定的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到以上兩項規定的件數,則按照以上兩項規定計算費用。如果未達到約定件數,則需要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這些收費標準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進行計算。根據該法條的範例,委託超過五件但不超過九件的試驗技術服務,每件服務費用將按照原收費百分之九十計算。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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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