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量委託試驗技術服務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者: (一)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二)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三)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二、於同一試體進行超過五項不同之測試項目者,按每項目每次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三、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二款規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二款規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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