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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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他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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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了個案實際使用實驗設施時的費用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使用者需支付以下費用: 1. 工作人員工時費用:按每小時新台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這表示根據不同的工作人員所提供的技術服務以及工作時數,費用會有所調整。例如,如果使用者需要技術人員提供實驗設施的使用指導,則會根據實際工作時數計算相應的費用。 2. 工作人員差旅費:按照行政院頒布的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這表示如果工作人員需要進行差旅,如前往其他地方提供技術服務,則相關差旅費用會根據相應規定計算。 3. 設備使用成本:使用者需要支付實驗設施的設備使用成本。具體計算方式可能包括設備折舊費用、維修費用等。 4. 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使用者需要支付相關的材料費用,如實驗所需的試劑、試片等。 5. 其他必要費用:除了上述提到的費用之外,還可能存在其他與實驗設施使用相關的必要費用,如特殊設備或技術支持所需的額外費用。 6. 管理費:所有前五款費用的總合的百分之十五。這是一項管理費用,用於管理、維護和運營實驗設施。 這樣的費用計算方式確保了使用者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支付相應的費用,並且能夠支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運營和服務提供。
- 頒布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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