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與本所以雙方名義議定合作承接之研究及實驗計畫,依計畫內容計收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9條,國立成功大學與該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的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1. 如果是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進行試驗,費用將按本標準規定的85%計算收取。 2. 如果是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進行試驗,費用將按本標準規定的75%計算收取。 3. 如果是與該所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關(構)的研究計畫,費用則根據計畫內容和雙方分攤經費來計算。 4. 會議室的使用費則按照前述規定的75%計算收取。 參考資料: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