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但與本所訂有共同受理產學合作檢測計畫並提供經本所考核授權之人力,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與本所以雙方名義議定合作承接之研究及實驗計畫,依計畫內容計收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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