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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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