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