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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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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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8條,市區道路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部分的規定: 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的市區道路。 二、對於既有市區道路的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地方主管機關的同意。 三、當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中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8條確實規定了以上情形。舉例來說,金門縣和連江縣所轄的市區道路可以適用該標準之外的其他規定。再舉一個例子,如果已經存在的市區道路需要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同意並可以不適用標準的全部或部分規定。最後,如果現地的地形變化特殊,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同意不適用標準的全部或部分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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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