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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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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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7條的規定,市區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應按照道路功能分類、土地使用及行人需求來計算照度。同一路段的照明設施應保持一致,並與街道傢俱設施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例如,如果某一市區道路既要提供足夠照明讓行人在夜間安全通行,又要符合周邊商業區域的規劃和設計,就需要根據道路的功能和行人使用需求計算出適當的照度,同時選擇合適的照明設施來達到協調周邊環境的目的。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市區道路的照明設施達到安全性和美觀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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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