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