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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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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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6 條規定了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市區道路應根據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的需要,設置或保留必要的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此外,市區道路的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應根據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進行設置,并定期進行整體檢討和改善。 參考資料例子: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6條》所述,如果一個市區道路需要設置交通號誌系統,這可以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號誌標誌、交通指示牌等。例如,在某個市區道路上,由於交通狀況繁忙,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來控制車輛和行人的通行,這就是根據該條規定中的需要設置必要的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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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