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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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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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5 條,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根據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和保護行人的需要進行設計。 2. 分隔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5公尺;如果有設置公共設施,寬度不得小於0.8公尺。 3. 槽化島的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公尺。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道路交通島能夠有效引導車流、確保行車安全和保護行人。例如,分隔帶的寬度限制確保了車輛之間有足夠的分隔空間,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風險。槽化島的面積限制則確保了島上的設施能夠提供足夠的空間給行人使用。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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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