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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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