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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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 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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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4條,市區道路的排水設計規定如下: 1. 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如果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則可以參照該規劃設計排水設施。如果該區域沒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則需要根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的排水量來設計適當的排水設施。 2. 排水設計採用重力式排水,但是如果受到地形高程的限制,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抽水設備。 參考資料: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2019年內政部公告之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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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