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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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 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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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3條,市區道路中的隧道應符合以下設計規定: 1. 隧道橫斷面淨寬度:如果隧道只設置單車道,寬度不得小於5公尺;如果隧道設置雙車道,寬度不得小於7公尺。此外,維護步道的寬度不得小於0.7公尺。 2. 隧道內的車道垂直淨高度:車道的垂直淨高度不得小於4.6公尺;如果限制特定車種通行,則淨高度不得小於該車種的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再加上0.5公尺,並且應該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3. 根據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新北市政府所公布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隧道的設計寬度和高度必須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在新北市一條新建的市區道路上,有一個雙車道的隧道,橫斷面的淨寬度為7.5公尺,垂直淨高度為5公尺,並且設置了排水系統、通風設備、照明設施和監控設備以確保隧道的安全。根據上述設計標準,這個隧道的設計是符合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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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