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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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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5條,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的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1. 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此條規定強調在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的設計中應留出足夠的空間設置人行道,以確保行人的安全。 2. 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根據此條規定,道路設計應重視景觀和美化,並且應在道路旁留出空間以設置公共設施帶,以提供居民使用。 3. 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此條規定表示,根據運輸特性和道路的實際條件,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適當寬度的車道。 4. 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根據這一項,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進行平面交叉時,應該設置交通號誌以進行管制。而與服務道路進行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可以採用平面交叉路口方式,但仍需設置交通號誌以進行管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交通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最新版本

  • 人行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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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規定:「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