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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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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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4條針對快速道路的規劃設計作了以下規定: 1. 快速道路與其他市區道路的連接通常是透過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但如果經過該管轄的主管機關許可,也可以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取平面交叉方式,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2. 雙向快速道路的兩個車道之間應有實體分隔,每個方向上應有至少兩個車道。 3. 快速道路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4. 如果快速道路的兩側與平行的道路相鄰接,應該採取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的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快速道路在某段路段與一條平行的市區道路相鄰接,根據這項標準,需要在兩者之間設置實體分隔或者建造立體分離結構,來確保交通的安全和流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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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