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