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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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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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7條的規定,服務道路的規劃設計條件如下: 1. 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然而,若道路寬度小於12公尺且路旁已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置人行道。 2. 根據城市發展、交通特性和道路需求,可以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3. 在市中心區和密集住宅區,服務道路可以根據行車需求規劃為單行道。 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案例作為參考。例如,假設某個城市中心區的一條服務道路為狹窄的街道,由於行車需求較大,因此該道路被設計為單行道。此外,由於這條服務道路經過一個商業區,行人通行量較大,根據該條規定,該道路上設有人行道以改善行人通行空間。
- 人行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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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