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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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