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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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該條分為兩項。第1項規定複評單位每年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應公告,並根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獎勵。第2項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負責辦理複評,並應將合格名單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獎勵辦法是為了提高營造業的品質和效能所制定的。它鼓勵營造業單位進行複評並公告評分結果,並根據該評分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該辦法要求複評單位在完成複評後公告評分結果,同時將合格名單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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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