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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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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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複評合格的優良營造業在公告後的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給予獎勵。 資料來源: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範例: 如果一家營造業在複評中被評定為優良,並且在公告後三年內承攬了政府工程,則工程主辦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給予該營造業相應的獎勵。
- 承攬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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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