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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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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複評合格的優良營造業在公告後的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可以根據該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給予獎勵。 資料來源: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範例: 如果一家營造業在複評中被評定為優良,並且在公告後三年內承攬了政府工程,則工程主辦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給予該營造業相應的獎勵。

  • 承攬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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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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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