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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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不得同時向二個以上複評單位申請複評;經複評合格,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其獎勵期間,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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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被評鑑為第一級的營造業者,在獎勵期間內不得同時向兩個以上的複評單位申請複評。一旦通過了複評,並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後,在獎勵期間內不得再次申請複評。 為了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以下是根據我所知的資料並非真實的範例: 範例:假設有一家營造業公司申請了複評並成功被評鑑為第一級的優良營造業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公司在獎勵期間內不得再次向其他複評單位申請複評。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促使營造業者在獲得優良營造業的稱號後,透過持續提高服務品質和專業水平來維持其優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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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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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