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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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 2.營造業申請停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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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之規定,營造業在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時,需要支付相應的審查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 若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則每案應支付新臺幣四百元。 2. 若承攬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但未達七千五百萬元,則每案應支付新臺幣六百元。 3. 若承攬金額達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上,則每案應支付新臺幣八百元。 例如,如果一家營造業公司在申請註記時,其承攬的工程金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則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支付新臺幣六百元的審查費用。 回答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營造業管理資訊網 - 營造業註記暨停業審查作業辦法 (https://www.cepd.gov.tw/allfile/ED4208F3-829C-45C2-8695-144D92A1106C/58B5E1B4-1C78-465C-8A1C-DDFFB99C8C40/181214115440.pdf)
- 核名詞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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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