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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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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釋義,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的土地。這表示在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目前的使用情況並未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或收益。從法規定的角度來看,這些土地仍然被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具體來說,這條法條提及了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的概念,這意味著該土地當前的使用情況並未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具體的範例可能是一個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目前沒有進行任何商業利用,也沒有產生任何租金或其他形式的收入。

  • 保留地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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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