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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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釋義,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根據都市計畫法所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的土地。這表示在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目前的使用情況並未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或收益。從法規定的角度來看,這些土地仍然被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具體來說,這條法條提及了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的概念,這意味著該土地當前的使用情況並未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具體的範例可能是一個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目前沒有進行任何商業利用,也沒有產生任何租金或其他形式的收入。
- 保留地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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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