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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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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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提到的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1 條,當受災地區的建築物被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消滅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列冊敘明原因,並指示登記機關辦理建物的消滅登記。 參考資料: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19 日 1001067585 號令第 1011067585 號令修正) - 修正前法規: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16512 - 修正後法規:https://laws.moi.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95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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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