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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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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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這段法條指出,如果受災地區的建築物因為災害而損壞,需要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該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要去規定這些措施。 參考資料: 《受災地區建設及災害防救重建與整建辦法施行細則》(內政部法規專區,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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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