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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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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若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可以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例如,災區中的某人因火災去世,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繼承登記時,可以免檢附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2. 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下,除非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並設定抵押權,否則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例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若未繳納遺產稅,則暫時不得對該不動產進行處分或設定抵押權,除非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 3. 根據前述情況,登記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相關資訊。例如,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應註明該不動產受到繼承登記及遺產稅未繳清的影響。

  • 不動產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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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5 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