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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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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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1條是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制定的。根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有災害發生時,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來進行災害防救工作。這條法規明確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的法源依據。 參考資料: - 災害防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65&flno=27&part=all).
-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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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