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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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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2. 2.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3. 3.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4. 4.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7條,各級政府在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應依權責實施一系列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發布災害警報、傳遞警報、提供應變戒備、進行人員疏散、進行搶救行動、提供避難勸告、收集災情相關資料、查報損失情況,以及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和通訊設備來傳播災情和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此外,還包括劃定警戒區域、執行交通管制、維護秩序和防治犯罪、進行消防、防汛和其他應變措施、提供臨時收容和社會救助措施、保護弱勢族群、提供兒童和少年的緊急照顧、處理危險物品設施和設備、執行傳染病防治措施、處理廢棄物、進行環境消毒、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以及其他衛生事項、進行搜救和緊急醫療救護、協助相驗和處理罹難者屍體和遺物、供應和分配民生物資和飲用水、進行水利和農業設施等的防備和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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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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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