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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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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
  2.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3. 3.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的首長應該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和整合。此條款強調了災害應變中心的運作方式,確保各級應變中心的有效運作,以應對災害事件。 在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以支持上述解釋。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內容是基於繁體中文的法律文本,因此只能參考災害防救法的相關法律文本來支持該條款的解釋。如果需要更多具體的例子和參考資料,建議參考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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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