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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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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
  2.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3. 3.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的首長應該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和整合。此條款強調了災害應變中心的運作方式,確保各級應變中心的有效運作,以應對災害事件。 在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以支持上述解釋。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內容是基於繁體中文的法律文本,因此只能參考災害防救法的相關法律文本來支持該條款的解釋。如果需要更多具體的例子和參考資料,建議參考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立法理由一、明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獲得充分授權之權責人員進駐,並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有指揮、協調與整合之權。   二、為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各災害應變中心建築基地應十分穩固,具有高度耐震之強固結構,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資訊及機電等各項軟硬體設備,建構預警通報網路資訊系統、防災衛星資訊系統、決策支援專家系統,並應統合通訊網路系統。平時由防災委員會(或專責單位)與消防署(局)人員共同維護與管理,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由指揮官召集相關人員進駐,統籌各項救災工作。又參照美、日等國家體制,有關災害應變中心之結構體(含設施)宜在不同地點分別建構,以便相互支援因應,分散災害風險。

(0990713 修正)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立法理由增列第三項規定「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1110524 全文修正)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制定)

一、明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獲得充分授權之權責人員進駐,並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有指揮、協調與整合之權。   二、為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各災害應變中心建築基地應十分穩固,具有高度耐震之強固結構,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資訊及機電等各項軟硬體設備,建構預警通報網路資訊系統、防災衛星資訊系統、決策支援專家系統,並應統合通訊網路系統。平時由防災委員會(或專責單位)與消防署(局)人員共同維護與管理,於重大災害發生時,由指揮官召集相關人員進駐,統籌各項救災工作。又參照美、日等國家體制,有關災害應變中心之結構體(含設施)宜在不同地點分別建構,以便相互支援因應,分散災害風險。

(0990713 修正)

增列第三項規定「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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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