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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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
-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 3.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的首長應該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和整合。此條款強調了災害應變中心的運作方式,確保各級應變中心的有效運作,以應對災害事件。 在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以支持上述解釋。災害防救法第28條的內容是基於繁體中文的法律文本,因此只能參考災害防救法的相關法律文本來支持該條款的解釋。如果需要更多具體的例子和參考資料,建議參考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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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