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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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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2. 2.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3.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29條規定了民眾在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通報相關單位,並規定了相關單位在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同時,該法條還要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在發現或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和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得知以下具體例子,關於災害防救法第29條之適用: - 當民眾發現嚴重火災時,可以立即通報消防單位或警察單位,以便他們能夠迅速到場滅火和救援。 - 當政府單位發現有可能發生颱風或洪水等自然災害時,應主動收集和傳達相關的災情資訊,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發布警報、提供避難所等。 以上只是一些針對災害防救法第29條的簡單例子,具體案例和裁判解釋可能會因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最佳的法律解釋應該根據具體案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4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相關內容已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爰予刪除。

(1110524 全文修正)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4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相關內容已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爰予刪除。

(111052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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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9 條規定:「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