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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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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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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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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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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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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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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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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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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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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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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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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公共事業違反29-3,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生重大損害。3~15W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29-1之通報者,30~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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