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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2.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公共事業違反29-3,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生重大損害。3~15W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29-1之通報者,30~50W。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