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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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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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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
詐欺
、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
刑法
之規定,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
散播
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
公眾
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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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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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3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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