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53條是指在災害發生時,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的加重刑罰和罰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條第1項,如果有人在災害發生時故意犯下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等罪行,可以加重其刑罰至原本的二分之一。 根據法條第2項,如果有人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訊息而通報的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法條第3項,如果有人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話,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法條第4項,如果有人犯下前述罪行導致他人死亡,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災害時的秩序和保障公眾的安全。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法制體例法律案罰則之順序,刑事罰排列順序應在行政罰之前,爰將原條文條次移列至本條。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法制體例法律案罰則之順序,刑事罰排列順序應在行政罰之前,爰將原條文條次移列至本條。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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