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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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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53條是指在災害發生時,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的加重刑罰和罰金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條第1項,如果有人在災害發生時故意犯下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等罪行,可以加重其刑罰至原本的二分之一。 根據法條第2項,如果有人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訊息而通報的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法條第3項,如果有人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話,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法條第4項,如果有人犯下前述罪行導致他人死亡,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災害時的秩序和保障公眾的安全。

立法沿革 1

(1110524 全文修正)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法制體例法律案罰則之順序,刑事罰排列順序應在行政罰之前,爰將原條文條次移列至本條。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 詐欺名詞
  • 刑法法規
  • 加重其刑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罰金名詞
  • 散播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災害防救法29條文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法制體例法律案罰則之順序,刑事罰排列順序應在行政罰之前,爰將原條文條次移列至本條。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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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規定:「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