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災害防救法第52條規定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這項規定,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可以在這些公有土地上興建住宅,並無償轉讓給受災地區的災民。這些住宅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這意味著,如果有執行強制拍賣的情況,這些使用權不能被強制拍賣。這是保障受災居民的住房權益的一種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為了重建災區,在公有土地上興建了一個社區,並將這些住宅無償分發給受災居民,這些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就不能被強制拍賣。這可以確保受災居民能夠繼續使用這些住宅,不受外部的干擾。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十,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次修法,除災害防救體系與制度的興革外,多因歷來重大災害救助經驗,所得災民因災致生困窘的必要協助措施,一○四年八月六日發生的蘇迪勒颱風與一○五年二月六日發生的台南大地震於,均造成極大生命身體財產損失,為貫徹立法意旨,並協助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爰明定本次修法條文回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次修法,除災害防救體系與制度的興革外,多因歷來重大災害救助經驗,所得災民因災致生困窘的必要協助措施,一○四年八月六日發生的蘇迪勒颱風與一○五年二月六日發生的台南大地震於,均造成極大生命身體財產損失,為貫徹立法意旨,並協助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爰明定本次修法條文回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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