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
《災害防救法》第54條規定了兩種情形,違反者將受到處罰。首先是違反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包括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第1項第4款、第5款或第8款規定進行的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的處分。其次是違反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包括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第1項規定進行的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的處分。 根據這些情形,違反者將受到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以下是相關法規的範例: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當政府依照該法第1項第4款、第5款或第8款的規定進行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時,如果有人故意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那麼他們將面臨罰鍰處罰。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當政府依照該法第1項的規定進行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時,如果有人故意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那麼他們也將面臨罰鍰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增訂第五項規定,第一款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之處罰,以資明確;另配合原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款除配合原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一條,修正援引條次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徵用、徵購或命保管處分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增訂第五項規定,第一款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之處罰,以資明確;另配合原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款除配合原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一條,修正援引條次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徵用、徵購或命保管處分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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