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2.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3. 對於各級政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及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任何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違反1-3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罰10~50W
iverson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1-3 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3~15W
as860521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觀浪勸離依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