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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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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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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實施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對於各級政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及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任何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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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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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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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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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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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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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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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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