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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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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2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可以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所徵調的人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使用徵用的物資的操作人員購買相關的保險。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執行防救工作的人員以及確保順利執行防救工作所需的專業人員和物資的安全。 根據資料,沒有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所以無法提供例子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之措施,得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   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前項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業者得採取強制之作為。

(0970422 修正)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權益,爰增訂各級政府得為上開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制定)

明定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業者得採取強制之作為。

(097042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權益,爰增訂各級政府得為上開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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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規定:「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