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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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 三、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生重大損害。 四、公共事業於執行救災工作時,未遵從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指揮、督導或協調,致發生重大損害。
深度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56條規定了四個情形,若違反該條款者,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情形包括: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進行的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相關的災害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從而造成重大損害。 三、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在發現、得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的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的處置,造成重大損害。 四、公共事業在執行救災工作時,未遵從各相關機關根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做的指揮、督導或協調,造成重大損害。 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2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9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1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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