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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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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2. 2.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3. 3.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4. 4.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5. 5.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 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 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
  6. 6.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
  7. 7.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深度解讀

災害防救法第23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多項整備事項,包括災害防救組織的整備、訓練和演習、災害監測、預報和警報發布的強化、災情蒐集、通報和通訊設施的建置、災害防救物資和器材的儲備和檢查、災害防救設施和設備的整備和檢查、對妨礙災害應變措施的設施和物件的加固、移除或改善、國際救災支援的配合、定期調查和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和專業人力、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和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以及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3條第2項,這些整備事項應列入各級政府的災害防救計畫中。同樣地,根據第3項,公共事業應根據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來實施相關的災害整備事項。 此外,根據第4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的暢通,內政部可劃定電波傳輸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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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