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災害防救法22

快速跳轉
  1. 1.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2. 2.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3. 3.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4. 4.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該在平時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擬訂、編列經費、執行和檢討災害防救計畫。 範例:政府應該制定完善的災害防救計畫並確保相應的財政資源。 二、進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和宣導。 範例:政府可以組織培訓課程,提供災害防救知識和技能。 三、進行災害防救科技的研發或應用。 範例:政府可以支持研究和應用新的科技手段來預防災害和減少損失。 四、進行治山、防洪和其他國土保全工作。 範例: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畫,加強對山區和水域的管理和保護。 五、檢查、補強、維護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和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並改善都市災害防救能力。 範例:政府應該定期檢查公共建築物和災害防救設施的安全性,進行必要的維護和改善工作。 六、觀測、蒐集、分析和建立與災害相關的氣象、地質、水文等資料。 範例:政府可以建立氣象觀測站、地質監測站等設施,收集和分析相關的資料,以預測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七、調查分析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和風險評估,並適時公布結果。 範例:政府應該進行災害風險評估,將結果向公眾公布,提高公眾對災害的認識和應對能力。 八、制定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 範例:政府可以與其他地區或組織簽訂合作協定,共同應對災害。 九、促進、輔導、協助和獎勵災害防救團體和志願組織。 範例: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支援和獎勵,鼓勵民間團體和志願者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其他項目包括災害保險的規劃和推動、弱勢族群的災害防救援助、原住民族地區的災害防救善後事項、建立災害防救資訊網路、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強化企業持續營運能力和防救災能量等。 根據法規,各級政府應將相關減災事項納入災害防救計畫中,公共事業應依照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相關減災措施。災害潛勢的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90630 制定)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422 修正)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現行架構係參照國際上對於災害防救四個階段工作之定義:減災(mitigation)、整備(preparedness)、應變(Response)及復原(Recovery)而規劃,本條屬於「減災」工作事項,其序言爰配合修正。   二、原條文第九款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考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明確釐清各級政府辦理減災工作之權責,本條所列各項減災工作,各級政府應於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予以明定,爰增列第二項。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公共事業應實施減災之事項。   五、增列第四項,授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公開災害潛勢資料及相關事項之辦法。

(1110524 全文修正)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1140509 修正)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複合型天然災害型態仍頻,過往傳統防災知識恐已需與時俱進,配合更新。為求現行法制中防災準備完備,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新增防災教育應於平時強化專業防災教育之知識培養。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70422 修正)

一、本法現行架構係參照國際上對於災害防救四個階段工作之定義:減災(mitigation)、整備(preparedness)、應變(Response)及復原(Recovery)而規劃,本條屬於「減災」工作事項,其序言爰配合修正。   二、原條文第九款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考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明確釐清各級政府辦理減災工作之權責,本條所列各項減災工作,各級政府應於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予以明定,爰增列第二項。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公共事業應實施減災之事項。   五、增列第四項,授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公開災害潛勢資料及相關事項之辦法。

(1110524 全文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1140509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複合型天然災害型態仍頻,過往傳統防災知識恐已需與時俱進,配合更新。為求現行法制中防災準備完備,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新增防災教育應於平時強化專業防災教育之知識培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