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 1.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 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 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 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 2.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 3.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 4.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該在平時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擬訂、編列經費、執行和檢討災害防救計畫。 範例:政府應該制定完善的災害防救計畫並確保相應的財政資源。 二、進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和宣導。 範例:政府可以組織培訓課程,提供災害防救知識和技能。 三、進行災害防救科技的研發或應用。 範例:政府可以支持研究和應用新的科技手段來預防災害和減少損失。 四、進行治山、防洪和其他國土保全工作。 範例: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畫,加強對山區和水域的管理和保護。 五、檢查、補強、維護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和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並改善都市災害防救能力。 範例:政府應該定期檢查公共建築物和災害防救設施的安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適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56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