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1條,若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衝突而無法解決,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報請協調。這表示當地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困難或矛盾時,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尋求協調解決方案。具體而言,委員會將扮演著協調各方利益的角色,以確保災害防救措施的順利執行。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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