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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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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1條,若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衝突而無法解決,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報請協調。這表示當地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困難或矛盾時,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尋求協調解決方案。具體而言,委員會將扮演著協調各方利益的角色,以確保災害防救措施的順利執行。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713 修正)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713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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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21 條規定:「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