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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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深度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1條,若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衝突而無法解決,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報請協調。這表示當地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災害防救計畫之間存在困難或矛盾時,應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尋求協調解決方案。具體而言,委員會將扮演著協調各方利益的角色,以確保災害防救措施的順利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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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