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0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要點: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根據地區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和地區災害潛勢特性,制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這些計畫必須經過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2. 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能違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和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的規定。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根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來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4.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必須根據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和地區災害潛勢特性,制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這些計畫必須經過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向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5.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能違背上級災害防救計畫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災害防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50071)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其報核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業務計畫。 三、第三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或修正,應報該轄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四、第四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業務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立法理由一、有關直轄市、縣(市)層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至直轄市、縣(市)政府交由何所屬機關擬訂係其自治權責,爰將第一項計畫擬訂者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透過國土災害空間劃設策略規劃以達災害防救之目的,爰增訂第三項。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其報核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業務計畫。 三、第三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或修正,應報該轄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四、第四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業務計畫。
一、有關直轄市、縣(市)層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至直轄市、縣(市)政府交由何所屬機關擬訂係其自治權責,爰將第一項計畫擬訂者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透過國土災害空間劃設策略規劃以達災害防救之目的,爰增訂第三項。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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