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的規定,公共事業應依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然後提交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則應依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的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再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報備核定後進行實施。 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公共事業指的是進行公共建設或提供相應公共服務的機構,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是指負責管理相應公共事業的中央政府機關。 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在發生災害時,某個公共事業機構可能需要擬訂相應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應對災害並提供相應的救援和重建服務。該計畫將根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要求進行擬訂,然後提交給相應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同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還需要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其管轄範圍內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然後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報備核定後進行實施。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用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劃及報核程序。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公用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劃及報核程序。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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