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第18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包括整體性長期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重點事項,以及其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覺得有必要的事項。其中,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內容規定包括災害預防相關事項、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以及其他由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的事項。 例如,可以參考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所制定的「中華民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該計畫包含災害預防的措施,如加強天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系統、推動防災教育等。同時也包括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例如在災害發生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和災害後的復原和重建計畫等。 另外,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應經議會審查通過,將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制定為自治條例。這意味著災害防救計畫等制定需經過地方立法機關的審核和通過,符合法律程序,才具有效性。 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所公布的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瞭解災害防救計畫的詳細內容和執行細則。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四款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是否牴觸本法,仍應視各該法律性質以法律競合理論釐清,爰刪除第三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四款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是否牴觸本法,仍應視各該法律性質以法律競合理論釐清,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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