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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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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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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
原住民
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
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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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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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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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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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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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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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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