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5條,各級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此外,各級政府也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活動,公共事業、學校、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予以協助。此法條也要求政府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其他宣導教材,並在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公共場所宣導、張貼。實施訓練與演習時,相關機關、公共事業及其他機構有義務共同參與或協助。此外,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的人員,他們所屬機構應給予公假。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舉辦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並協調其他機構的參與。這些活動有助於提高災害應變能力,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社會救助法》第26條,政府在災害發生時,負有生存照顧義務,因此,執行災害防救活動是政府的責任。在執行訓練與演習時,相關機構應共同參與或協助,以提高整體應變能力。在這些活動中,參與者及其所屬機構應給予公假,以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參加並全力配合訓練與演習。 參考資料: - 災害防救法(資料來源:法務部,檢索日期:2021年9月20日)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防災訓練及演習。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義務。 三、第三項參與訓練演習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四、本條規定係參照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災害防救訓練義務之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 實施第一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相關政府機關(構)、公共事業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前項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二、為強化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過程之聯結,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防救災共識,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爰增訂第三項;另所定「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適用各項種類及新興宣導教材與宣導方式。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四項及第五項,除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外,另考量各級政府須依各類災害擬訂演習情境,並就演練重點規劃應參與演習之公私部門,經相關會議協調後擇定有參加演習之必要性者,即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四項爰增訂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五項並定明應給予參與或協助人員公假。至人員部分則由經擇定參與之公私部門,依演習情境動員所管人員配合參演。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防災訓練及演習。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義務。 三、第三項參與訓練演習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四、本條規定係參照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災害防救訓練義務之規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二、為強化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過程之聯結,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全民防救災共識,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爰增訂第三項;另所定「相關多元化宣導教材」適用各項種類及新興宣導教材與宣導方式。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四項及第五項,除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外,另考量各級政府須依各類災害擬訂演習情境,並就演練重點規劃應參與演習之公私部門,經相關會議協調後擇定有參加演習之必要性者,即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四項爰增訂經各級政府擇定之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第五項並定明應給予參與或協助人員公假。至人員部分則由經擇定參與之公私部門,依演習情境動員所管人員配合參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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